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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赴热点、未建交国家(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机构)
服务对象: 
 省内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
申报条件: 
 合法经营、有资格、有实力对外投资的企业和单位
报送材料: 
 1.申请报告;

2.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设立境外办事处或全部以实物投资可免);

3. 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合同(合资、合作项目);

4. 境外企业章程或境外机构工作条例;

5. 境外项目企划书;

6.境内投资者董事会决议;

7.投资各方有效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8.投资主体年度审计报告(合资企业还需提供验资报告)
9.开办费预算表(限境外机构)
10.拟常驻人员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限在港澳地区设立企业(机构))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上报商务部审批的项目一式三份)。
申报程序: 
 通过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逐级向上报,省属企业通过主管部门报省外经贸厅,经省外经贸厅初审后转报商务部审批。
工作时限: 
 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且材料齐备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征询使馆意见时间除外)完成审核上报手续。
其他: 
 
审批依据: 
 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责任处室: 
 外经处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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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载表格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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