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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审批
服务对象: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
申报条件: 
 一、 大型实体企业
1、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不再考核其对外业绩;

2、具有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二、 设计院
1、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

2、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3、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三、 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
凡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暂不赋予非机电行业生产企业外经权。

四、 外贸公司
上年出口额达到5千万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专业外贸流通公司,可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报送材料: 
 一、 大型实体企业、设计院 1、主管部门(省属企业)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市及以下企业)的报告;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对外工程业绩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 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 1. 主管部门(省属企业)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市及以下企业)的报告;
2. 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海关出具的近年出口额的证明和出口机电产品的种类和数量等);
3.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三、 外贸公司 1. 主管部门(省属企业)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市及以下企业)的报告;
2. 企业的申请报告;
3. 企业出口或进出口实绩证明;
4.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所有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申报程序: 
 省属企业通过主管部门报省外经贸厅,市及以下企业由当地市或扩权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外经贸厅,再由省外经贸厅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审批。
工作时限: 
 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且材料齐备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报批手续; 申请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修改或补充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待材料修改或补齐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报批手续。
其他: 
 
审批依据: 
 1、《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

2、 关于部份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外经贸发展字(2001)735号)。
责任处室: 
 对外经济合作处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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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载表格说明:
1、 鼠标(右键)点击表格名称进行下载
2、 在弹出的提示框中选择“将文件保存到磁盘”,并进一步将表格(文件)保存到本机磁盘上(如桌面,c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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