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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03-12-10  
为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我分局决定全额清退各境内投资主体已经缴存的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3月31日止,浙江省内原缴存保证金的投资主体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逾期未办理退还手续的,视为投资主体自动放弃对保证金拥有的相关权益,款项统一上缴国库。 

 
    二、投资主体办理清退手续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投资主体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如果投资主体发生变更,则按法定继承关系办理。


    2.缴存保证金时的存款凭证或者汇款凭证。


    3.投资主体指定划款的银行帐号、户名和开户银行名称。


    4.投资主体为其经办人员开具的介绍信。



    三、本公告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联系,联系人:沈文,黄蓓红;联系电话:(0571)87021818-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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