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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五措施进一步加快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发布时间: 2003-12-10  
我国将从11月1日起实行五项措施进一步加快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30日说,即将实行的这些改革措施,解决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为下一步扩大试点、深化改革奠定了基础,有助于增强境外投资发展后劲,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发展。
    这些改革措施是:试点地区外汇分局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由原来的100万美元扩大到300万美元。试点地区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分局可直接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在试点地区允许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资金汇出。试点地区投资主体经外汇局核准后,可在所投资境外企业注册成立前,按实际需要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进一步明确对境外收购和增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所要求的有关文件。投资主体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除按照一般规定提交材料外,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已在境外成立、但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在2004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加强境外投资业务统计监测。
    随着“走出去”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我国境外投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为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外汇局从2002年10月1日起,先后在浙江、广东、福建等14个省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效果。
    这位负责人说,外汇局今后将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不断总结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有选择地将试点地区的部分改革措施在全国铺开,全面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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